瀏陽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 食品攤販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小餐飲(含食品小經營店,下同)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落實主體責任,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三小”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監督檢查應當遵循屬地負責、風險管理、程序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應當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和小餐飲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及變更、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規定在覆蓋所有小作坊和小餐飲的基礎上,結合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信用狀況,隨機選取食品生產經營主體、隨機選派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和小餐飲實施重點監督檢查。
第六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信息化建設,記錄、歸集、分析監督檢查信息,加強數據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監督檢查措施,提升智慧監管水平。
第二章 監督檢查事權
第七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三小”條例監管職責劃分,按照行政區域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規模、風險、分布等實際情況,劃分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權,相關內設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三定”方案規定的職責做好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確保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覆蓋行政區域所有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
第八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上級工作安排及監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對行政區域內的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實施隨機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協助、配合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檢查。
第九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其派出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章 監督檢查要點
第十條小作坊和小餐飲監督檢查工作應統一使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的監督檢查要點表,根據配套制定的檢查方法,組織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派出機構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協調下,參照小作坊和小餐飲監督檢查要點表制定本級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要點表。
第十一條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要點應當包括《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相關內容。
第四章 監督檢查程序
第十二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制定“三小”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綜合考慮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食品類別、業態規模、風險控制能力、信用狀況、監督檢查等情況,結合監管資源和監管水平,合理確定監督檢查頻次、監督檢查內容、監督檢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出機構應當每年對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和備案登記的食品攤販至少進行兩次及以上覆蓋全部檢查要點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含2名)監督檢查人員參加。檢查人員較多的,可以組成檢查組。根據需要可以聘請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檢查人員與檢查對象之間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檢查公正情形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當場出示有效執法證件,依法告知檢查事由。
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被檢查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干涉:
(一)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等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工具和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工作,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開放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回答相關詢問,提供相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前次監督檢查結果和整改情況等其他有關資料,協助生產經營現場檢查和抽樣檢驗,并為檢查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八條?檢查人員應當按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及檢查要點和本制度要求開展監督檢查,并對監督檢查情況如實記錄。除飛行檢查外,實施監督檢查應當覆蓋檢查要點所有檢查項目。
第十九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根據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有關規定,對被檢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等進行抽樣檢驗。
第二十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對小作坊、小餐飲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況。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應當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并及時安排補考。
第二十一條 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中應當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必要時可以拍攝現場情況,收集或者復印相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檢查人員認為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涉嫌違法違規的相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可以依法采取證據保全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并執行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程序相關規定。
檢查記錄以及相關證據,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檢查人員應當綜合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判定,確定檢查結果并公示。
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要求食品生產主體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發現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不符合檢查要點表重點項目,影響食品安全的,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發現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不符合檢查要點表一般項目,但情節顯著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的,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當場責令其整改。
可以當場整改的,檢查人員應當對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況進行記錄;需要限期整改的,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書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時限,跟蹤整改情況并記錄整改結果。被檢查對象應當按期整改,將整改情況報告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并將結果實時上傳至湖南食品安全綜合平臺。
不符合監督檢查要點表一般項目,影響食品安全的,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應當按照檢查人員要求,在現場檢查、詢問、抽樣檢驗等文書以及收集、復印的有關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
被檢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拒絕在相關文書、資料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請有關人員作為見證人簽字、蓋章,或者采取錄音、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作為監督執法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現場書面告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需要實施抽樣檢驗的,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檢驗結論。
第二十七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在相關信息公開渠道或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生產經營場所公布下列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行政許可情況;
(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抽檢的結果;
(三)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在依法調查處理的同時,應當及時督促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追查相關食品的來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風險,并根據需要通報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中發現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瑕疵的,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經食品生產主體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繼續銷售。
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參照《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第三十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案件線索,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或者超出管轄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一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于檢查結果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檢查結果對消費者有重要影響的,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應當按照規定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或者公開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并保持至下次監督檢查。有條件的可以通過電子屏幕等信息化方式向消費者展示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
第三十二條?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對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約談時應當做好相關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三條 監督檢查結果,以及小作坊和小餐飲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記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對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四條?對同一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已經開展監督檢查的,原則上三個月內不再重復檢查已檢查的項目,但涉嫌違法或者存在明顯食品安全隱患或者屬于上級部門發起的專項檢查等情況除外。
第三十五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加強專業化職業化檢查人員隊伍建設,定期對檢查人員開展培訓與考核,提升檢查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專業知識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六條 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規定安排充足的經費,配備滿足監督檢查工作需要的采樣、檢驗檢測、拍攝、移動辦公、安全防護等工具、設備。
第三十七條 檢查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廉政紀律和工作要求,不得違反規定泄露監督檢查相關情況以及被檢查主體的商業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務信息。
實施飛行檢查,檢查人員不得事先告知被檢查單位飛行檢查內容、檢查人員行程等檢查相關信息。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制度規定有關紀律要求的,應當依據食品安全法和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分管領導給予約談、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監督檢查制度所稱日常監督檢查是指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年度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開展的常規性檢查。
本監督檢查制度所稱飛行檢查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問題線索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開展的不預先告知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瀏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制度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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