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瀏陽市關于推行涉企行政執法“無事 不擾”監管服務工作措施》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直各單位:
《瀏陽市關于推行涉企行政執法“無事不擾”監管服務工作措施》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瀏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9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瀏陽市關于推行涉企行政執法“無事不擾”
監管服務工作措施
為貫徹落實《湖南省推動營商環境優化提升若干舉措》(湘政辦發〔2025〕26號)關于“建立企業‘免檢’機制,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推廣非現場檢查”的規定,進一步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各行政執法單位對企業(含個體工商戶)實施的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活動,最大程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不必要干擾,實現涉企行政執法“無事不擾、高效服務、規范公正、精準監管”的目標,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嚴格執行企業“寧靜日”制度
(一)設置企業“寧靜日”。將每月1日至15日設定為企業“寧靜日”,在此期間,除下列法定或特定情形外,任何行政執法單位不得對企業開展現場行政檢查:
1.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衛生、食品藥品安全、安全生產、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保護等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領域的檢查;
2.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長沙市委、長沙市人民政府和瀏陽市委、瀏陽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的專項檢查;
3.應對突發事件、實施應急處置所必需的檢查;
4.依法辦理行政許可(審批)過程中,需進行現場審查、核實相關資格和資質條件的檢查;
5.依法處理投訴舉報、上級交辦的重要事項且確需現場核查的檢查;
6.對已立案查處的違法行為,確需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二)規范例外審批程序。符合上述6類情形,確需在企業“寧靜日”期間開展現場檢查的,各行政執法單位應填寫《“無事不擾”入企執法檢查審批表》(詳見附件),其中第1—3項的檢查須經市政府分管負責人審批同意;第4—6項的檢查須經各行政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同意。啟動例外審批程序的行政執法單位應及時向市司法局備案(每月20日前將審批資料報市司法局)。執法人員入企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本單位審批文件及有效執法證件。
二、推行紅黃綠牌分類管理
(一)評定機制。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根據企業上一年度接受檢查、行政處罰、信用狀況、安全生產、風險等級、投訴舉報處理、配合整改等情況,對企業實施分類分級監管。分類分級結果由各行政執法單位在每年年初進行動態調整并報市司法局備案,且須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1.綠牌企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連續3年無違法違規記錄,各項行政審批手續齊全有效;信用評級高,風險等級低,無有效投訴舉報或經核查投訴舉報不屬實;安全生產零事故,未被上級或本級主管部門督查通報。
2.黃牌企業。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企業:存在輕微違法違規行為,未造成不良影響且已及時改正;信用評級、風險等級為中等;存在安全隱患或問題且能及時整改,有投訴舉報能主動回應并妥善處理,未造成不良影響。
3.紅牌企業。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企業:存在較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已被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正處于立案調查階段;信用評級低,風險等級高;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或被上級主管部門督查通報存在嚴重問題;拒不配合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或對依法作出的整改要求落實不到位。
(二)結果運用。對綠牌企業,除企業“寧靜日”制度規定的6類例外情形,原則上減少或避免現場檢查,鼓勵采用非現場監管方式。對黃牌企業,加強涉企行政指導和服務幫扶,督促其強化自查整改,結合實際情況,控制入企現場檢查頻次。對紅牌企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可以依法依規適當提高檢查頻次和強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三、推廣非現場監管模式
(一)梳理“無擾清單”。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依據本部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全面梳理可通過書面核查、在線監測、信息共享、智慧監管平臺、大數據篩查等非現場方式實現有效監管目標的事項,形成本單位《涉企非現場監管事項清單》,報市司法局備案后,在市政府門戶網站進行公示。
(二)非現場監管要求。市司法局會同各行政執法單位匯總形成《瀏陽市涉企非現場監管事項清單》,對于清單內的事項,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必須現場檢查,或根據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等線索確需實施現場核查的情形外,原則上不得入企開展現場檢查;確需對清單內事項進行實地核查的,應當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核同意并填寫《“無事不擾”入企執法檢查審批表》報市司法局備案。
四、建立健全三項保障機制
建立督導問效機制。各鄉鎮(街道)、各行政執法單位要將落實“無事不擾”要求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任務,細化明確分工,確保制度落地。市政府督查室適時督查通報,確保各項舉措落地見效。健全監督問責機制。通過定期走訪、12345熱線、監督平臺等途徑,收集問題線索、企業意見。存在企業“寧靜日”擅自開展現場行政檢查、違反非現場監管要求等情形的,將對相關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實施動態調整機制。本工作措施施行后,由市司法局牽頭,定期結合企業反饋、執法實踐及政策變化,對企業“寧靜日”制度、紅黃綠牌分類管理標準、非現場監管事項清單等內容進行評估調整,確保工作措施落地見效,推動涉企行政執法工作提質增效。
本措施自2025年9月12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注:須在入企現場執法檢查時向企業出示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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