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林業局關于《瀏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的政策解讀
為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我市頒布了《瀏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一)非法獵捕野生動物價值一萬元以上的;(二)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三)在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獵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處罰中,均要依據禁獵區、禁獵期、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才能定性作出行政處罰,為此,我局起草了《瀏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
二、實施依據
《通告》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候鳥等野生動物的通告》(湘政函〔2023〕143號)等法律法規文件為主要依據。
三、制定過程
《通告》由瀏陽市林業局起草,經征求相關部門和全市各鄉鎮(街道)意見、合法性審查、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等程序后制定,符合行政規范性文件制發程序。
四、主要內容
《通告》主要包括八個方面的內容:
1.禁獵對象及資源權屬。陸生野生動物(指國家重點保護、湖南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資源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侵占和破壞。
2.禁獵期和禁獵區域。自2025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9月30日止,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非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3.禁獵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軍用武器、體育運動槍支、火藥槍、氣槍、排銃、地槍、射釘槍、弓弩、彈弓、獵套、粘網、獵夾、捕鳥器、毒藥、麻醉藥、爆炸物、捕蛇夾、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鐵夾、標槍(包括使用無人機等飛行器輔助投射標槍或箭支裝具)等各種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或裝置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投毒、麻醉、電擊、電子誘捕、食物誘捕、活體動物誘捕、動物標本誘捕、利用野生動物生理習性誘捕、搗毀巢穴、強光、火攻、煙熏、網捕、挖洞、設置陷阱、犬捕、撿蛋等各種方法獵捕陸生野生動物。
4.允許獵捕野生動物的條件和情形。因科學研究、種群調控、疫源疫病監測等法定情形或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依法申辦特許獵捕證或狩獵證,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進行獵捕。
5.禁止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禁止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出售、加工、利用、食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禁止為出售、購買、利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發布廣告。禁止網絡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等,為違法出售、購買、食用及利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費服務。
6.受理破壞野生動物案件的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通告規定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各種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明確公民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的義務。任何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對非法獵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寄遞、攜帶、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非法侵占或破壞陸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場所及生存環境的違法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檢舉和控告電話:市林業局83612829,市公安局83813110)
8.明確施行日期。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瀏陽市林業局
2025年9月10日
【音頻解讀】《瀏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的解讀
圖解:瀏陽市林業局關于《瀏陽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獵捕陸生野生動物的通告》的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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