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發布“以舊換新”購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
8月22日,從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了解到,市住建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以舊換新”購房補貼政策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重點圍繞購房補貼政策時限、補貼受理、發放流程以及政策適用范圍等方面進行了詳細介紹,旨在進一步規范“以舊換新”購房補貼流程,推動長沙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本次“以舊換新”購房補貼政策自2025年7月14日起至2026年7月13日止。長沙市家庭或個人出售自有住房(以不動產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時間為準),并于一年內在本市重新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以網簽備案時間為準)的,按新房交易總價(不含稅)1%給予購房補貼,單套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細則》明確,長沙市家庭或個人出售自有商品住房,并在一年內重新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網簽合同備案的,可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交易中心”)申請“以舊換新”購房補貼。符合條件的,由市住建局統籌向市財政局申請“以舊換新”購房補貼資金。市財政局將按規定撥付至市交易中心對應賬戶,市交易中心根據市住建局的審核結果,統一將“以舊換新”購房補貼全額撥付至購房人銀行卡賬戶。
《細則》指出,申請“以舊換新”購房補貼須為新建商品住房的買受人,申請補貼金額按買受人所購新建商品住房所占產權份額比例予以核定。共同購買且均符合申請“以舊換新”購房補貼條件的,所有買受人應共同委托一位買受人作為委托代理人,全權負責辦理補貼申請、材料提交及補貼領取等相關事項。
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執行后,本市家庭或個人就同一套自有商品住房進行買進賣出的,不納入“以舊換新”購房補貼政策范圍;政策實施后,撤銷網簽又再次購買同項目新建商品住房的,已購買的新建商品住房同樣不納入“以舊換新”購房補貼政策范圍。
針對已享受“以舊換新”購房補貼的本市家庭或個人,擬與開發企業解除享受“以舊換新”購房補貼所購新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應主動退還補貼后方可辦理退房手續。各責任部門應積極配合監督,協同辦理。
《細則》適用湖南湘江新區(岳麓區)、芙蓉區、天心區、開福區、雨花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住房買賣行為,望長瀏寧四區縣(市)可參照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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