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瀏陽分局移送一起暗管排污并干擾在線監控設施案件
案情簡介
近日,長沙市生態環境局瀏陽分局接群眾反映,瀏陽經開區某制藥企業鋪設暗管偷排廢水。接到投訴后,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前往現場調查核實。經核實,該企業存在通過暗管排污并干擾在線監控設施等違法行為,目前已依法依規移送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理。
查處情況
經核實,該公司為我市重點排污單位,按照重點排污單位要求,需安裝在線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在線監測數據傳輸至省生態環境廳在線監控設施平臺聯網。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企業正在生產,廢水處理系統未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設備中的厭氧好氧工藝、壓泥設備等部分長期閑置,也未向環保部門報備;同時,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生產廢水輸送管道上安裝隱蔽式的三通閥門,污水排向不明。
發現該情況后,瀏陽分局立即邀請專業機構通過示蹤劑標識分析管道污水走向,并采用無人機進行航拍定位。同時,組織園區、相關單位對管道進行開挖。最終溯源發現該公司私自埋設地下暗管,將本應經過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的生產廢水,直接通過地下暗管繞過廢水在線監控設施排放至園區污水管網。此外,該公司將制備純水工藝產生的反滲透純化水(清下水)排放至在線監控設施,致使在線監控設施自動采集反滲透純化水(清下水)進行檢測,躲避了省生態環境廳在線監控平臺的監控。
以案說法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之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七項“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瀏陽分局將該公司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作進一步處置。
案件啟示
一是壓實責任,企業應將環保要求融入日常管理。部分企業須從根本上扭轉環保觀念,摒棄“重發展,輕環保”的落后思維,真正將企業生產安全主體責任落實到位,不斷提升企業上下環保意識,合理設置環保專干,建立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環保責任體系;二是專業把脈,是精準識別問題深挖問題根源的核心支撐。環保鐵軍必須發揮專業團隊作業優勢,依靠專業力量對違法企業進行全面體檢,深挖問題癥結,剖析污染物產生的原因、關鍵環節、管理漏洞等根本原因。對確證的環境違法行為,堅持零容忍的態度,依法依規嚴厲打擊;三是科技賦能,利用高科技手段鎖定污染源至關重要。面對日益復雜隱蔽的環境違法行為,無人機航拍巡查、大數據智慧監管、示蹤劑和便攜式快速檢測儀等高科技手段,可以實現對污染源的快速定位和動態追蹤,大幅提升了環保執法效率和精準度。四是協同聯動,實現對環境違法行為的全鏈條打擊。在本次執法中,瀏陽分局通過與瀏陽市經開區開發建設局、檢察院、森林公安等多部門聯動,實現信息共享、線索移交、聯合檢查,各部門立足自身職能,形成監管合力,進一步構成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公眾參與的現代環境治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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